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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发布时间:2018-11-08     作者:     浏览量:   分享到:

西安工业大学

学生(研究生)管理规定

(校发2017〕19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旨在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病或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提交个人申请并附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2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院应及时将未注册学生情况报送研究生院。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请假手续,申请暂缓注册,否则,按旷课论处。

未注册者,不能参加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不允许转学、转专业,不得参评奖学金,停发助学金和助研津贴。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获得贷款或资助后一周内缴费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3年。

第十四条 全日制研究生学习年限

(一)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6年,自学生报到入学当日算起至相应学年的630日止,不含出国和休学时间,以及到国际组织实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另有规定的保留学籍期间的时间。

全日制研究生申请毕业和学位授予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

在校学习年限期满,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分别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证书或作退学处理。

(二)全日制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从学生报到入学当日算起至相应学年的630日止,包含在校学习、休学、出国及离校后继续相应学业申请毕业或学位授予等的时间,不含到国际组织实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另有规定的保留学籍期间的时间。

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毕业和学位授予申请。

第十五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从学生报到入学当日算起至第5学年的630日止,不含到国际组织实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另有规定的保留学籍期间的时间。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毕业和学位授予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限内。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毕业和学位授予申请。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相应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结果合格,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否则,不能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执行。考试成绩满分100分,大于等于60分为考核合格;考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合格及以上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课程停开的,学生按规定程序修改个人培养计划),重修一般随本学科(专业)的下一年级进行。学生重修获得的成绩,学校予以标注。

学生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学生有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考试缺考等不遵守学校有关制度或规定的,取消当次或下次课程考核资格。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认定。任课教师应严格做好考核前审查工作,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的,经任课教师、学生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同意,可给予一次重修及重修后参加课程考核的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原则上应在考试前三天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等同于课程考核不合格,一般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相应课程考核,考核的方式与标准等与当届学生相同。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学科(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分折算由各学科(专业)根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学科(专业)实际情况进行。折算方式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对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处理等,按照学校研究生考试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非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和因故不再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研究生课程成绩,学校予以记录,并保留2年有效性。两年内回校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其已获得的课程成绩,经研究生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研究生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学科(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学科(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学科(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学科(专业)。

学生申请转学科(专业),须经导师、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同意,基本条件为所修课程考核结果全部合格,且拟转入学科(专业)和原学科(专业)须为同一学科门类,属同一学位种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拟转入学校、学科(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学科(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经拟转入学科(专业)导师同意,可以转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转入的学生,在其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创业实践等原因确需休学的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可以休学。学生申请休学,须提交个人申请并附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单位,经研究生院批准可持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学期。

第三十二条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退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累计达到4门及以上的;

(二)博士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累计达到2门及以上的;

(三)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满,仍未修够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

(四)非全日制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修够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全日制研究生在在校学习年限内,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全日制研究生在在校学习年限内,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满1学年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给予处分的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学校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院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决定。

第六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第六十九条 跨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的管理,学籍在我校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学籍不在我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联合培养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培养协议执行。

第七十条 学校对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西安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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